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25号 隆阳区三鑫百货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25号 隆阳区三鑫百货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60302-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保山市隆阳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 市监 保隆处 罚〔 2026 〕 25 号
当事人: 隆阳区三鑫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05
经营场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芒宽彝族傣族乡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台球活动;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棋牌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 : 三仲华
2025 年 11 月 26 日,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芒宽派出所执勤民警到当事人隆阳区三鑫百货店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店内查获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 7 个品种 14.9 条卷烟。2025 年 11 月 27 日,隆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到芒宽派出所,在当事人三仲华的现场陪同下,对涉案卷烟进行检查勘验,经勘验,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上述 7 个品种 14.9 条卷烟的品牌及型号分别为: 1 、 84mm 云烟(紫) 2.9 条; 2 、 84mm 云烟(软真品) 5.1 条; 3 、 84mm 玉溪(和谐) 2.5 条; 4 、 84mm 芙蓉王(硬) 2.8 条; 5 、 84mm 云烟(印象) 0.6 条; 6 、 84mm 云烟(软礼印象) 0.5 条; 7 、 84mm 玉溪(硬) 0.5 条。
2025 年 12 月 5 日,受 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委托,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上述 7 个品种 14.9 条卷烟进行鉴别检验,并 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出具报告编号为 WZ092512003601 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上述 7 种 14.9 条卷烟均为真品。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受 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委托,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对上述 7 种 14.9 条卷烟价格进行认定,并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出具了(隆发改价认【 2025 】 913 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具体认定价格如下:一、 84mm 云烟(紫),数量 2.9 条,认定单价 130 元,认定总价为 377 元;二、 84mm 云烟(软真品),数量 5.1 条,认定单价为 230 元,认定总价为 1173 元;三、 84mm 云烟(印象),数量 0.6 条,认定单价为 650 元,认定总价为 390 元;四、 84mm 云烟(软礼印象),数量 0.5 条,认定单价为 800 元,认定总价为 400 元;五、 84mm 玉溪(硬),数量 0.5 条,认定单价为 230 元,认定总价为 115 元;六、 84mm 芙蓉王(硬),数量 2.8 条,认定单价为 250 元,认定总价为 700 元;七、 84mm 玉溪(硬和谐),数量 2.5 条,认定单价为 400 元,认定总价为 1000 元;以上 7 个品种共 14.9 条卷烟的合计认定总价为 4155 元。
2026 年 1 月 6 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向 本局 移交该案件,因当事人涉嫌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本局于 2026 年 1 月 9 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 2024 年 6 月 6 日注册登记,经营者三仲华,主要提供台球服务及日用百货销售。2025 年 11 月 26 日,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芒宽派出所执勤民警到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店内查获以下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共 7 个品种 14.9 条的卷烟: 1 、 84mm 云烟(紫) 2.9 条; 2 、 84mm 云烟(软真品) 5.1 条; 3 、 84mm 玉溪(和谐) 2.5 条; 4 、 84mm 芙蓉王(硬) 2.8 条; 5 、 84mm 云烟(印象) 0.6 条; 6 、 84mm 云烟(软礼印象) 0.5 条; 7 、 84mm 玉溪(硬) 0.5 条。2025 年 11 月 27 日,隆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到芒宽派出所,在当事人经营者三仲华的现场陪同下,对涉案卷烟进行检查勘验,经勘验,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上述 7 个品种 14.9 条卷烟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为真品,并经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总价为 4155 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有效的购进、销售记录及凭证,故实际购进及销售情况无法追溯,按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的总价核算,该批卷烟的货值金额为 4155 元,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 年 1 月 6 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隆阳区局烟移【 2025 】第 5021 号《案件移送函》、《移送材料清单》、《涉案物品目录》原件各一份 3 页,证明 本局 接收移交该案件的事实情况;
2.2025 年 7 月 8 日,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芒宽派出所《案件移交登记表》、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 1 份 2 页、《证据复制(提取)单》原件一份 11 页,证明该案件的来源及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事实情况;
3.2025 年 11 月 27 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 4 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事实情况;
4.2025 年 11 月 27 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送达回证》(隆烟送【 2025 】第 5021-01 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送达回证》(隆烟送【 2025 】第 5021-02 号)、《抽样取证物品清单》、《送达回证》(隆烟送【 2025 】第 5021-03 号)原件各一份共 7 页; 2025 年 12 月 5 日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 43314392 号《鉴别检验委托书》、 WZ092512003601 号《检验报告》各一份共 3 页; 2025 年 12 月 15 日隆阳区烟草专卖局(隆烟价认字【 2025 】第 644 号)《价格认定协助书》 1 份共 5 页、 2025 年 12 月 22 日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隆发改价认【 2025 】 913 号)《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1 份共 1 页;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隆阳区局烟送【 2025 】第 5021-04 号)《卷烟鉴别检验结论及价格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共 3 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烟草制品经抽样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和国家价格认定部门的认定,涉案烟草制品均为正规烟厂生产的卷烟及零售价格的事实情况;
5.2026 年 1 月 27 日,当事人向 本局 提供的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共 6 页,芒宽乡人民政府民协办开具的《低保证明》原件 1 份 1 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其取得相关证照的事实情况;
6.2026 年 1 月 27 日,本局 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 4 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事实情况;
- 与案件有关的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制作的其它文书材料原件各一份共 14 页。
202 6 年 2 月 13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 市监 保隆 罚告〔 2026 〕 20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 2022 〕 2 号) 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之规定,本 局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违法经营总额 20% 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 831 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 6 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 6 年 2 月 28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